认定补偿的宅基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150平方米,超过150平方米的部分按一般农用地标准补偿。
参照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,由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权利当事人提供村民委员会、村民小组出具的房屋情况说明,并经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相关行政部门作出"一户一宅"认定书。符合上述条件,经公示无争议的,按照有证房屋标准予以补偿。认定补偿的宅基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150平方米,超过150平方米的部分按一般农用地标准补偿。
宅基地按一般农用地标准补偿。
被征收房屋实际用地面积按每平方米1500元的标准进行补偿,每宗宅基地的最大货币补偿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,超过150平方米的部分按一般农用地补偿。
计算公式:
被征收房屋的宅基地面积按一般农用地标准补偿,另补被征收房屋的宅基地回建费为每户4万元。
计算公式:补偿金额 = 面积 × 一般农用地补偿单价 + 40000元。
其后,房屋被征收人可自行按行政审批程序申请回建用地。
| 序号 | 房屋编号 | 补偿方式 | 补偿面积(㎡) | 补偿标准(元/㎡) | 补偿金额(元) | 计算结果 | 计算说明 |
|---|---|---|---|---|---|---|---|
| 1 |
详见上方说明
|
默认为房屋结构面积补偿,该金额会根据已选择的房屋结构和已录入的实际建筑面积(㎡)自动计算,且该记录为只读状态,后续记录则用于录入附属设施补偿信息。
用户可根据实际情况添加其他设施,如:电梯、楼梯、走廊等。每个设施记录包含设施类型/名称(下拉选择框)、面积/数量(可编辑)、补偿标准(可编辑)、补偿金额(自动计算)、计算结果(公式文本显示)、操作(编辑、删除)。
以证载的面积为有证房屋面积,如实际建筑面积小于证载面积的,以实际建成面积确定为有证房屋补偿面积;实际建筑面积大于证载面积的,超出证载面积部分按标准的80%给予补偿。
经公示无争议的,按照有证房屋标准予以补偿。认定补偿的房屋建筑面积每户不得超过450平方米,超过45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补偿标准的80%给予补偿。
房屋建筑面积参照补偿标准的80%计算补偿金。
| 序号 | 设施类型/名称 | 面积/数量 | 单位 | 补偿标准(元/单位) | 补偿金额(元) | 计算结果 | 操作 |
|---|---|---|---|---|---|---|---|
| 1 |
只读
|
||||||
| 2 |
50 × 50 = 2500.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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按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载面积或征收认定建筑面积10元/㎡计算,每户搬迁费一次性支付,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补助,超过2000元的,按实际面积结算。计算公式:
按房屋征收协议确认的房屋建筑面积10元/㎡/月计算,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结算支付,超过2000元的按实际面积结算支付,一次性结清六个月临时安置费。计算公式:
本项目征地公告发布前已经持有经营证照的,按30000元/户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补助;本项目征地公告发布时未持有经营证照,但已连续经营达6个月以上的,按15000元/户给予停产停业补助。
| 序号 | 经营证照情况 | 补偿金额(元) | 计算结果 |
|---|---|---|---|
| 1 |
被征收房屋权利当事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,一次性给予30000元/户的补助:
| 序号 | 补偿费用项 | 补偿金额(元) |
|---|---|---|
| 1 | 宅基地补偿费 | |
| 2 | 房屋附属设施费 | |
| 3 | 房屋搬迁补助费 | |
| 4 | 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补助费 | |
| 5 | 自改经营性房屋铺面补助费 | |
| 6 | 特殊补助 | |
| 总补偿金额(元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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